1、2009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苏xx(另案处理)带着被告人冉**离开安阳于2009年5月26日到昆明后又至文山,下午在文山苏xx交给冉**一女婴,2009年5月29日凌晨6时30分,犯罪嫌疑人冉**按照苏xx指派,携带一名女婴乘坐t62次昆明至北京西列车到达安阳车站,由被告人张**通过付利x联系买家付xx、任xx,准备将女婴以2000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从中盈利,后被安阳刑警大队及时发现,将其两人抓获,破案后,婴儿已交新乡市福利院收养。
2、2009年5月29日凌晨6时30分,被告人熊**携带一名女婴自云南文山乘坐t62次昆明至北京西列车到达安阳车站,并由被告人张**联系买家未果。2009年5月31日7时许在张**的带领下抓获前来联络为孟xx、李xx购买女婴的犯罪嫌疑人李*x(另案处理)。破案后,婴儿已交新乡市福利院收养。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冉**、熊**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收买、接送、中转、贩卖儿童,其行为均应当以...(本文书还有3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