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肖**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2月26日在我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02的光大乐惠准贷记卡1张,被告以取现、消费等方式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9月11日,被告透支总额为91486.32元,其中透支本金90535.70元、利息950.62元。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共计91486.32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9月11日),自2013年9月1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仍按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计收的利息。
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行使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诉讼权利。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被告于2013年2月2...(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