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王**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7日在我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33的光大乐惠金卡信用卡1张,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截至2013年9月11日,被告共欠本息人民币51574.21元,经我行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1574.2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9月11日)及自2013年9月12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计收的利息。
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行使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和对...(本文书还有1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