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邢*。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与被告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培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诉称,2012年11月15日,被告到我处住院治疗,现被告已无需继续治疗,满足出院条件,但被告拒绝出院,与家属长期在病房滞留,严重影响病房环境,我院工作人员多次报警无果。从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被告应支付医疗费等184287.17元,已交18000元,尚欠166287....(本文书还有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