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宣威市倘塘镇三岔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宣威市倘塘镇三岔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包**、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1日,自己在被告井下上班时,发生推车侧翻致伤右手,后被送往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诊断为:右手中指末节毁损伤。2013年2月25日经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7月26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拾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达不到等级。2013年10月30日,原告向宣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1月6日,该委员会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现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128452.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受伤属实,但赔偿标准应以2100...(本文书还有3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