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男,1987年7月**日生,汉族。
上诉人仇**为与被上诉人陕西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成公司)、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伟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査明,韩**承揽了伟成公司承建的龙记公司所属铜川市新区龙城国际街区3#、7#楼水电安装工程,2012年8月至11月间,韩**雇佣原告等人为龙城国际街区3#、7#楼安装配管、箱子、修补等零活。2012年11月2日韩**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原告劳务费共计45689元,已支付21600元,下欠24089元韩**分四次年底结清。2012年12月29日龙记公司转账支付原告10000元。2013年1月28日韩**出具承诺书:因2013年春节放假,有部分分项工程未完成,在与甲方(即龙记公司)沟通下先预付...(本文书还有2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