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王*,被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2010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日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及其父母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9月,原告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被告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两人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任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书还有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