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69年9月**日出生,蒙古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48年1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王**、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杜胡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王**的房屋与被告陈*租住的房屋相邻,陈*租住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王**,王**将该房赠与女儿王*红即被告刘**妻子,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年9月15日刘**将该房屋租给陈*,租期为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8月15日。2012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陈*租住的房屋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致原告房屋及室内财物受损。事故发生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杜公消火认字(2012)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安装在陈*家房屋**楼卫生间顶棚上浴霸过热或通过顶棚连接浴霸...(本文书还有2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