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仙桃市新*********诉湖南消防***、湖南消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08)长中民再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再审二审
  • 审结日期:2009-03
  •  
  • 【案例概要】

    仙桃市新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湖南消防总公司、湖南消防总公司常德业务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芙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湖南消防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2006)长中民二终字第0981号民事判决。湖南消防总公司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以(2007)湘高法民监一字第8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6)芙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认为:湖南消防总公司常德业务处系湖南消防总公司下设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现因履行《产品施工合同》成诉,应以湖南消防总公司为当事人,由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仙桃市新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湖南消防公司常德业务处为本案当事人诉至法院,于法无据,其该部分求不予支持。湖南消防总公司抗辩称“湖南消防总公司常德业处不具备签订合同主体资格,未授权其签订合同,事后又未追认,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仙桃市...(本文书还有4294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