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与被上诉人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3)格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上诉人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赵**、郭*,被上诉人常**的委托代理人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常**与被告张**系亲属关系,常**是张**的妹夫。1988年原告常**退伍后被...(本文书还有9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