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07年3月2日对吴**行“双甲结节摘除术”。2010年6月9日,吴**再次至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行“双侧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后出现手足抽搐,呼吸困难及声音嘶哑的症状,并两次出现病危,经行“气管切开术”等治疗有所缓解,术后吴**自购呼吸机一台用于辅助呼吸。吴**于2010年8月至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进行治疗,行“左颈清除、左侧甲状腺探查+气管造瘘口成形术”,发现吴**喉返神经入喉处被三处缝线结扎,遂剪断缝线解剖入喉处给予减压。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诊疗行为进行鉴定为: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07年对吴**行“双甲结节摘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一般情况下,如术中对可疑结节行冰冻切片检查证实为恶性者,应作“全甲状腺切除术和区域淋巴结转移灶彻底清除”,而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术中未做快速冰冻病理切片检查的情况下,...(本文书还有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