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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鹤刑二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4-12
  •  
  • 【案例概要】

    新乡中银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要求维持一审判决内容。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新乡中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责任免除的规定的字体进行了加黑。上诉人在宏泉运业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单中,将“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别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以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的字体进行了加黑,投保人进行了签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在案证据:肇事车辆豫g******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投保单、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经一审、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李...(本文书还有129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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