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晁*、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天内还清。但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对原告的借款,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辩称:张**和马**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张**也从来不认识马**。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借条原件一份,并申请证人陈*堂出庭作证。
被告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称:本案的被告是张**,但是借款人是张勇,被告的主体不...(本文书还有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