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赵××(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纪×,告知其提供农村参保人员医疗本到北京买药,可以给人民币4000元报酬。后被告人纪×将其婆婆闫×的医疗本等相关资料提供给赵××。赵××又将闫×相关信息提供给郭××(另案处理),郭××通过找人伪造了××医科大学××医院的《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该假票证提交后,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并通过××储蓄银行于2013年12月4日将人民币40528.7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存入闫×账户。次日,赵××取出40500元,给纪×4000元后,剩余的与郭××一起进行了分赃。案发后,被告人纪×退出4000元,赵××退出160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纪×有退出500元,剩余20028.79元未退出。
2014年6月5日,被...(本文书还有1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