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白银市福瑞源绿色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瑞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靖远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被上诉人福瑞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4年,原告为了响应国家号召,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在靖远县北滩乡红丰村砚台山开发部分荒滩荒坡,并以靖远县福瑞源干鲜蔬菜厂的名义(法人代表为杨*君)与部分农民就自己开发的旱地达成了征地补偿协议。2007年1月16日,靖远县福瑞源干鲜蔬菜厂变更为福瑞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营业期限为2007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2008年3月25日,靖远县人民政府为福瑞源公司颁发了靖国用(2008)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内载明:地类用途为农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土地开发,据此,福瑞源公司即取得了1500亩国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福瑞源公司的前身福瑞源干鲜蔬菜厂曾在该土地使用证颁发之前与本案被告陈*及北滩乡红丰村部分农民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其中原告与被告陈*签订的协议为陈*的20亩旱弃耕地兑换8亩平整好的水浇地;与...(本文书还有4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