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与被告郑**、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建昌公司)、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及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郑**、被告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诉称,2012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郑**、建昌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银川塞上翡翠城**号楼墙面粉刷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合同对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2013年12月20日被告郑**向原告出具结算单,载明欠付劳务费11.3万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郑**、建昌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3万元及利息2109.00元(按年利率5.6%从20...(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