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如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何**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8日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2011年4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两份协议约定,原告自愿放弃位于上海市杨*区世界路**弄xxx号**室房屋产权,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00元。自离婚之日起,原告停止其公积金为上述房屋还贷。从离婚起至办理停止原告公积金冲还贷手续止,原告已经支付的该房屋贷款,由被告返还。但被告对协议不予履行。离婚至今,被告尚未支付200,000的房屋补偿款,也未配合原告办理停止公积金还贷手续。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200,000元房屋补偿款,并从法院判决之日起承担位于上海市...(本文书还有1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