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张**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是否有非医保用药上诉人在一审没举证,保险公司规定扣除非医保用药是格式条款,侵害了受害人的条款不应支持。二次手术费用5000元是取出钢板费用,是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被上诉人自2012年8月份就受雇于城镇,收入来源与城镇。被上诉人伤情严重,已达七级伤残,判决相关损失项目及数额适当,精神抚慰金适当。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王**及运输公司未答辩。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和后续治疗费5000元,该上诉理由是否应予支持。2、原审计算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及补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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