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朝克沁诉被告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克沁的委托代理人黄*、吴**,被告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12日至2011年9月31日,原告分批借给被告人民币共计120000元,用于被告招生经费,双方约定2011年10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并立下借条一枚。2012年1月,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2012年5、6月份,原告与朋友包某某一同去武汉找到了被告,要求被告偿还余款70000元,被告说资金紧张,请求原告宽限时日。而后,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追讨借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70000元借款,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给付利息11760元,合计8176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