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房地产********因与被上诉人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内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房地产********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径行改判支持某房地产********的一审诉求;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忽略各个证据之间相互联系、彼此印证的关系,割裂每个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查明错误;强行“反转”举证责任,明显偏袒对方当事人。一、一审法院认定基础事实不清,草率否定《录音》证据,错误推定李**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一审判决本院认为:“案外人与吕*的微信通话录音,其内容系案外人与吕*商量李**未付房款的给付问题,原告称案外人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此被告并不予认可,并...(本文书还有3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