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波*******(以下简称波某公司)、刘*与被上诉人游**、原审被告王**、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财险深圳公司)、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财险南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19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王**、波某公司连带赔偿游**共计77565.52元(包含医疗费1395.52元、拖车费150元、车辆损失44340元、停运损失31680元);2.判令刘*对上述各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某财险深圳公司、某财险南山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游**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4.波某公司、...(本文书还有2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