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李**因与被上诉人余**、原审第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李**、余**还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余**支付130万元借款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2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不支持余**关于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李**、余**均为成年人,均参加工作,有经济收入,而余**年老多病,经济收入逐渐减少,余**要求李**、余**偿还借款利息没有违反良俗。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法院应当支持余**要求李**、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余**支付130万元借款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2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李**辩称,我方不认为涉案130万元的资金性质是借款,因此我方无须支付任何的利息。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余**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李**的法定辩论权利,未能遵循法定程序组织法庭辩论,虽然给予了庭后七日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期限,但未待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即草率地作出判决,构成程序违法,剥夺了李**依法享有的辩论机会,损害了李**的合法权益2024年7月19日一审法院组织开庭,一审法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提出“庭后七日内提交书面代理意...(本文书还有7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