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诉与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被告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电机、控制器、线路板等零配件产品,价款(含税)合共528447元2021年4月20日,原、被告签署对账单确认:被告已付货款为468447元(含延迟出货扣款30282元),现尚欠原告货款6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该笔货款,被告均推搪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被告向原告采购涉案电机、控制器等组装成成品后陆续交付给西班牙alfa、香港sico等客户后被告发现遥控器内的继电器的丝印logo“nbd”不符合某认证的元器件标准,将导致产品不能上市销售2021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为此质量瑕疵的处理签署一份《工作联络函》,约定如果货物在18个月后没有被客户召回,被告再付款给原告2021年6、7月,陆续有客户反映遥控器(含接收器)存在定时不准确、定时结束...(本文书还有6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