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张*、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拱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5年3月11日召开庭前会议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张**被告某拱墅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0338.45元(医疗费6586.45元、护理费385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26722元、交通费180元、鉴定费700元);2.被告某拱墅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18日15时30分,被告张*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翔海路高新区法院旁边小路(有让行标志)由东往西直行至...(本文书还有2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