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以为被告彭*提供劳务、被告彭*未按约支付劳务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488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25年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48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24年,原告为被告提供地暖找平劳务服务,其中包含慈溪市113平方米及慈溪市建东路峙山庄园东侧...(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