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以下简称广西一建)、青海恒平*********(以下简称恒平公司)及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一建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20)青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事实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本文书还有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