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与福建新星*******(以下简称新星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新星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宁**与新星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对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榕航劳人仲决字【2021】第583号裁决书中不支持宁**经济补偿金的错误裁决予以纠正,支持宁**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判定新星航公司支付宁**经济补偿金233499元;3、判令新星航公司补缴宁**2011年-2021年社会保险金。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10日宁**开始在新星航公司上班,担任...(本文书还有1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