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的利息1591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自2022年4月28日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4日,被告在格尔木市原告处购买了价值18万元柴油。被告于2021年2月1日向原告出...(本文书还有1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