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戴*、邓**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戴*、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2016年6月2日起至还款日的利息(按月息一分);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戴*系熟人关系,2016年5月底,被告戴**原告借款,同时请被告邓**作为借款的担保人。2016年6月2日,被告戴**原告出具借据,被告邓**在借据上签署“担保人邓**”,原告将现金交付给被告戴*。在借款的第二年起,原告便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戴*答辩要点:向原告借款属实,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且借款后从2016年6月至20...(本文书还有2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