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工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106327.55元(其中本金40190.82元);2.判令被告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信用卡,被告开卡使用后,未按时足额还款,故工商银行起诉至本院。
原告工商银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3.账单交易明细;4.滞纳金改违约金公告。...(本文书还有1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