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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中苏农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桂12民终*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7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屠**因与被上诉人陈**、陈**、原审原告中苏农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屠**上诉请求:一、撤销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屠**与被上诉人陈**、陈**、宜州市荔浦仔农资经营部共同支付给中苏农资****货款234800元;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第五页认定“原告及被告屠**关于涉案货款系本案全体被告的共同债务的主张证据不足”错误,理由如下:第一,根据(2020)桂1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八行得知,宜州市荔浦仔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农资店)是屠**、陈**、陈**三人共同经营的,同时,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了有被上诉人陈**签字的《资料交接单》,其中第18点明确“截至2019年3月农资店应付而未付款原始凭证(共45张单据),共7户供货商,总金额697572元”,再结合《应付而未付款》明细清单中的编号**,上海中苏农资234800元,说明被上诉人陈**、陈**是认可诉争货款23...(本文书还有477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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