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与被告张*、中国某公*(以下简称中国某公*)保险人带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中国某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诉称: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84250元;2.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8185.65元(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28日止的利息为8185.65元,之后的利息仍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5日,被保险人喻*为其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鄂a3××**,以下简称“标的车”)在原告处投保,保险期间为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3月24日0时0分许,喻...(本文书还有3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