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临港*******************(以下简称地文头村委会)与被告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文头村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曲**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文头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的租赁费2625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1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由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大队办公室东头正房三间,租赁期限自2011年2月10日至2041年2月10日,租金每年叁百元整,自签订合同之日被告向原告交足第一年租金叁百元整,以下以此类推,每年元月交足第二年租金,合同期内被告需维修好房屋,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交纳违约金叁千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由被告使用,但被告仅支付前两年的租金,剩余租金一直未给付,为维护原告...(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