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青岛市西*********(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灵山卫中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241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孙**系灵山卫中学初一.三班在读学生。2019年11月8日,学校组织孙**及同学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研学,孙**在基地里活动时不慎从滑坡处摔倒,致胫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13天。孙**系未成年人,在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孙**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文书还有1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