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规定:“……六、同意指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二)如构成侵权,某公司乙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三)某公司甲、某株式会社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本文书还有4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