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大地***************为与被告刘**、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涟钢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中国人保涟钢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修理费7938.57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刘**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0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和被告中国人保涟钢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1月12日,被告刘**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宁海县临港公路与案外...(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