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高密华荣********、高密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高密华荣********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二、判令被告高密华荣********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判令被告高密市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高密华荣**...(本文书还有3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