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穆**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九八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穆**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九八三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故依法提起上诉。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查阅了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入、出院工作制度中第3、4、5项对出院流程做了明确规定,经过梳理,患者出院的情况无非三种,一种是患者治疗完毕后出院的,该种出院由主治医师或负责医师决定,并提前一天通知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病房护理人员应凭结账单发给出院证,并清点收回病员住院期间所用医院的物品;病员出院前,经治医师应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并主动征求其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第二种出院情形是病情不宜出院而病员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如说服无效应报科主任批准,并由病员或其家属出具手续;第三种出院情形是应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按照对应关系来看,患者穆**的出院情形与上述情形均无法对应,如果是治疗完毕出院,那既没有主治医师的签字或通知,也没有清点收回病房的物品,更没有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显然是不合法的,穆**...(本文书还有6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