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消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7民初第****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判决,改判上诉人少承担赔偿金119412元。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履行明确提示和告知义务是错误的。1、赔偿项目及标准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上诉人与某**于2020年7月22日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单号为pzbv20206106000000××××)明确约定了赔偿项目及标准,该内容本身是保险合同的...(本文书还有3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