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东至************与被告东至县义*******、余**、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啸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东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至县义*******、余**、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东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至县义*******立即清偿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9日按年利率8.74%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自2018年11月20日按年利率13.11%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东至县义*******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元;3、判令被告余**、汪**对前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本文书还有2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