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吴**(以下合称二原告,分称姓名)诉被告北京市土************、北京市朝*********、北京市朝******(以下分称朝阳土储中心、孙*乡政府、朝阳区政府)强制拆除、安置补偿及行政复议,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9年6月29日至2009年10月22日,朝阳土储中心、孙*乡政府签订四份协议后共同实施了少批多占、未批先用违法拆迁行为。强行废止李**土地承包合同,非法拆除、强抢承包土地上农业设施,至今不履行行政拆迁补偿职责、赔偿职责。朝阳区政府作为有权机关,不纠正违法行为构成不作为。2009年8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孙*乡腾退办公室贴出腾退公告。李**承包的土地就位于腾退范围之内。李**自1985年就在康营村承包土地。2007年从康营村村民转包村里4.3亩园...(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