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因诉北京市门*******(以下简称门头沟区政府)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行初****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尹*向一审法院诉称,一、2019年2月22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即原北京市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区城管委)向包括尹*在内的61户出具《关于高秋芝、崔成等61户反映拆迁安置问题的答复》,明*:中门寺街道路改造拆迁工程,实际是门头沟区城管委按照门头沟区政府的要求,其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拆迁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对中门寺路占地范围内地上房屋进行拆迁的,故尹*将门头沟区政府作为被告,有法可依。二、拆除老百姓的住房只补偿不予安置,到底需不需要安置,事实上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很明*了。拆迁安置是拆迁人必须应当做到的事情,相反门头沟区政府却未按此执行,实属行政行为违法。三、门头沟区政府拆迁许可证违法。四、2006年,门头沟区政府委托“北京恒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