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无锡市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无锡市腾***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无锡市腾***向范**支付医疗费4000元、病假期工资25598.4元、工资4800元。事实及理由:2024年2月28日,范**入职无锡市腾***,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无锡市腾***未为范**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范**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产生医疗费损失4000元,也未享有病假期待遇。经仲裁未予受理,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8日,范**至无锡市腾***从事操作工工作。2024...(本文书还有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