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暂定200000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待伤残鉴定结果出具后再行追加;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17日07时30分许,原告张**驾驶的冀ew××**、冀e××**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青银高速下行线1207公里+200米时与被告王**驾驶的冀冀a8××**冀冀a××**重型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受伤,双方车辆受损、路产损失及货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榆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靖安大队作出第610854*******...(本文书还有4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