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润泽公司辩称,对结欠原告定作款121166元的事实没有异议,经查询,前期被告已经付款150000元,但是其中100000元部分尚未开具发票,所以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要先行开票后被告才付款,所以被告不承担利息损失。
被告大业公司辩称,1.大业公司持有润泽公司100%股权系大业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基于信托法律和信托合同代为持股,大业公司的财产与润泽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的问题。2015年3月23日大业公司与江苏华厦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融创公司)、董*、董**签订编号为dy2o15jxcoo1-1的《股权信托合同》,前述主体将其持有的润泽公司100%的股权委托给大业公司设立“大业信托・江阴润泽股权信托”,由大业公司作为受托人代表“大业信托・江阴润泽股权信托”持有股权。2.按照《股权信托合同》的约定,大业公司持有的润泽公司100%股权属于信托财产。大业信托严格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独立于大业信托的固有财产,不存在混同的问题。2.大业公司对润泽公...(本文书还有3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