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峰县青************(以下简称单家井村委会)与被告双峰县单*******(以下简称单家井加工店)、王**、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28日、2023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家井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单家井加工店的经营者王**和被告王**、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家井村委会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孙*死亡赔偿金等款690000元及处理孙*死亡事件费用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原告单家井村委会所在村部的旧房需要改造,将旧房的屋顶改为钢结构。被告王**在单家井村开办单家井加工店,经营范围为:铝合金、不锈钢门窗、钢构厂房、家具加工**室内外装饰服务。原告单家井村委会经开会研究后决定找被告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原告房屋屋顶改造为钢结构,该屋顶面积达200余平方米,约定由被告单家井加工店全包,包括将屋顶瓦片取下来再搭建钢结构屋顶按包工包料每平方米145元计...(本文书还有4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