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艾**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武*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某某武*分公司申请对鄂a9****的轻型厢式货车的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本案暂停审限,评估结论出具后本案恢复审理。原告张**、艾**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某某武*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裁决某某武*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792元,其中,车辆损失68792元,施救费2000元;2.诉讼费用由某某武*分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10月16日04时43分,张**、艾**之子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9****的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沪蓉向973公里+800米处慢速车道时,与案外人罗*勇驾驶的车牌号为浙...(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