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4)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林**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刘**在签订案涉《刘**配合林**家办理拆迁事宜内部协议书》后一直未配合林**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为此双方产生前案(2023)闽0103民初****号诉讼,虽然刘**在前案诉讼中表示会配合林**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但却至今未配合办理相关手续。2.依据前述内部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刘**需提供拆迁征收公司认可的授权委托书。刘**辩称授权委托书于签订内部协议书当日就按林**的要求签字后交给林**,但林**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征收公司调取相关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征收公司反馈相关协议未签订,故没有材料可提供,这足以说明刘**并未提供拆迁征收公司认可的授权委托书,其合同义务并未履行,存在违约,故林**已付30万元显然是预付款。一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以林**“未举证证明其通过书面、诉讼或其他方式催促刘**履行内部协议书约定的具体事项,不足以证明刘**存在违约行为”等为由,驳回林**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刘**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公正合理,应当予以维持。《刘**配合林**家办理拆迁事宜内部协议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判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刘**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这一关键问题上,一审法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进行了审慎审查。根据协议书约定,刘**作为拆迁事宜的配合协助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基于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安排。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林**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通过书面、诉讼或其他合理方式,催促刘**履行协议约定事项。一审...(本文书还有7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