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某物流有***、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宜兴支公司)、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宜兴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物流有***、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宜兴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评估费、施救费等损失暂定1万元,庭审中变更为55441元,超过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某物流有***、张**依法承担;2.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25日,被告张**驾驶被告某物流有***的苏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与案外人张某乙驾...(本文书还有2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