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某***(以下简称某美术社)与被告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美术社经营者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美术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崔*支付某美术社广告发光字制作费用27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崔*于2020年9月1日通过qq找某美术社要求为其制作广告发光字,双方商定价格后某美术社便开始制作广告发光字,某美术社完成制作后崔*前往某美术社处领取。后某美术社便开始向崔*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但崔*支付部分款项后便一直推脱至今,尚剩余2750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崔*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与崔*通话中,崔*承认其欠某美术社2750元的事实。...(本文书还有724字未显示)